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贩卖一级毒品无期徒刑起跳 台判违宪应修法

来源:中评网


(资料图)

男子黄俊言2017年贩卖一级毒品海洛因,收取800元台币,嘉义地方法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条例判他16年徒刑,黄上诉,台南高分院认为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4条第1项前段规定,与罪刑相当原则不符,有违反比例原则疑义,声请解释。“宪法法庭”今认为条文对贩卖行为态样、数量、对价,就算觉得轻微,依刑法第59条减刑后仍过重,抵触“宪法”比例原则。

台“宪法法庭”表示,相关机关应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2年内,依判决意旨修正,修法完成前,法院审理触犯贩卖第一级毒品之罪而符合前揭情轻法重的个案,除依刑法第59条规定减轻其刑外,另得依本判决意旨减轻其刑至二分之一。

台媒报导,“宪法法庭”今天做出2023年宪判字第13号判决,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4条第1项前段规定,贩卖第一级毒品者,处死刑或无期徒刑。立法者基于防制毒品危害目的,一律以无期徒刑为最低法定刑,有其政策考量。

不过,如果对诸如无其他犯罪行为,且依其贩卖行为态样、数量、对价等,可认属情节极为轻微,显可悯恕之个案,纵适用刑法第59条规定酌减其刑,仍嫌情轻法重,致罪责与处罚不相当。于此范围内,对人民受“宪法”第8条保障人身自由所为之限制,不符“宪法”罪刑相当原则,抵触“宪法”第23条比例原则。“司法院”释字第476号解释,于此范围内应予变更。

“宪法法庭”指出,贩卖第一级毒品一律以无期徒刑为最低法定刑,有过度僵化之虞,相关机关允宜检讨其所规范的法定刑,例如于死刑、无期徒刑之外,另纳入有期徒刑之法定刑,或依贩卖数量、次数多寡等,分别订定不同刑度之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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